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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备案

返回列表发表日期:2012/07/23 16:14:33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备案

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备案

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

办理条件

(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已进行安全预评价,并通过省港航管理局组织评审;

(三)初步设计已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内容按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编制)。

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办事流程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

(二)省安监局受理备案:对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有关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函;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补充完善。

办理处室

安全监管二处

轨道交通项目:陈建清,0591-87557103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林文元,0591-87660831

办理期限

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备案函。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

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备案;

(二)建设项目已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已全部得到整改。

提交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

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

自查报告。

办事流程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

(二)省安监局受理备案:对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有关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函;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补充完善。

办理处室

安全监管二处

轨道交通项目:陈建清,0591-87557103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林文元,0591-87660831

办理期限

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备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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